今年年初,因核心人员跳槽、是否涉及竞业限制,以及高达数百万元的补偿金,两大量化巨头锐天投资和幻方量化对簿公堂,在金融圈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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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锐天投资与前核心员工杨某浩的劳动纠纷二审判决书,披露了大量的细节。
双方产生矛盾的起因是年终奖,仅2019年,锐天投资给杨某浩发放了税后约700万元的年终奖。2020年,杨某浩认为自己帮助锐天投资创收超5亿元,可以拿到税前2200万元年终奖,但锐天投资却仅发放税后250万元,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杨某浩以锐天投资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随后,杨某浩加入量化巨头幻方。最终,双方围绕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不招揽的义务以及补偿金,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杨某浩获赔300万元解除劳动补偿金以及45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45万元。
劳动纠纷起因:“年终奖”
老牌量化巨头锐天投资成立于2013年,是中国最早一批量化私募,一度是量化界的“四大天王”,2018年、2019年,曾以高频量价交易获得丰厚的超额收益,规模迅速突破百亿大关。
2017年10月9日,杨某浩入职锐天投资,担任量化研究员,并逐渐成长为公司高频策略组的核心人物。在上诉中,杨某浩称,自己入职锐天投资后,其本人及其所在的高频策略组为锐天投资创造了高额利润。仅2019年,锐天投资发放给杨某浩发的年终奖税后约700万元。
杨某浩认为,2020年是基金大年,杨某浩带领团队为锐天投资创收超过5亿元,根据锐天投资向杨某浩承诺的年终奖按照创造收益的5%计算之比例,杨某浩2020年度的年终奖应为税前2200万元,但锐天投资却仅发放税后250万元,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经协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锐天投资起草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杨某浩还称,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期间,锐天投资的离职员工多达40余人,多名高管因在奖金发放方面产生纠纷而离职。
不过,锐天投资却认为,与杨某浩之间不存在按照创造收益的5%计算年终奖的约定,且锐天投资2020年业绩较2019年明显下滑。杨某浩称2020年至2021年锐天投资与多名高管因奖金发生纠纷且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还提及了杨某浩在锐天投资的收入情况,杨某浩每月工资91667元,年薪更是高达500万元。
锐天投资指出,杨某浩在职三年多,锐天投资通过不同主体共支付杨某浩1600多万元,平均年薪500万元左右。
案件焦点: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在高度竞争的量化行业,掌握策略“代码”杰出人才是量化大厂的核心武器,为了保护公司的竞争力,防止被同行“挖角”,头部量化均有竞业限制约定,一般约定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从事投资工作,由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早在2017年杨某浩入职,双方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21年3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载明,锐天投资向杨某浩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万元,约定平分三次发放。
根据协议,杨某浩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每月91667元。2021年4月15日,锐天投资发放了2021年3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自2021年4月起,未再发放杨某浩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杨某浩于2021年8月27日、9月7日,分别通过邮件、EMS发函,以锐天投资已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2021年9月22日,杨某浩入职宁波A有限公司,工作内容为从事量化策略研究工作,工作地点为上海,劳动报酬“以幻方量化聘用确认函或最新调整薪资为准”。A公司的实控人与幻方量化的实控人是同一人。
在加入幻方后,杨某浩开始着手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获得锐天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0万元。
2021年9月26日,杨某浩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锐天投资于2021年10月15日提出反申请。不过,双方均不服裁决,先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锐天投资认为,杨某浩与锐天投资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未解除,故杨某浩在2021年9月22日加入幻方量化旗下的A公司,从事与在锐天投资工作时完全相同的“量化策略研究”工作,根本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加入竞争对手公司,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因此,无论从锐天投资客观损失,还是杨某浩主观恶性上看,400万元违约金的金额都是合适的,而且是很低的。
根据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杨某浩从锐天投资离职后一年内,应每月向锐天投资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否则锐天投资有理由认为杨某浩已经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杨某浩未履行报告义务,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能否成为锐天投资不支付杨某浩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充足依据;二、杨某浩就锐天投资2021年4月起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之行为,可否享有法定竞业限制解除权。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导致择业自由权受限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而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报告其离职后就业情况的对价。在未有证据证明杨某浩在争议期间存在竞业限制协议所约定之同业竞争行为的情况下,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5万元,于法无据。而杨某浩以锐天投资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于法有据。
同时,鉴于锐天投资未有证据证明杨某浩在双方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前存在同业竞争行为,杨某浩入职A公司亦发生在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之后,杨某浩主张无须支付锐天投资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确有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两个下属相继离职,不当招揽?还有“偷拍”视频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件中,还有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即杨某浩是否存在招揽行为,即挖公司的投研人才。
锐天投资认为,在其从事的投资管理领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尤为激烈。基金公司的管理业绩都是公开的,投资人可以直观地进行对比从而选择管理业绩好的基金公司作为投资对象。所以,基金公司之间的竞争,可以归结为交易策略研发的比拼,谁的策略好、收益率高,投资人自然就会选择谁。
“单是委托猎头公司猎聘策略研发人才,锐天投资每年的资金成本就达到数百万之巨,用于策略研发的数据服务、服务器、网络等成本每年都逾千万。所以,策略研发人才和研发的策略代码,是锐天投资最核心的商业秘密,是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的基础。研发人才的流失或策略代码的外泄,对公司的损失不可估量,甚至是灭顶之灾。”
锐天投资指出,杨某浩、谭某和苗某的《劳动合同》载明三人在锐天投资的任职部门一致,均为高频策略研究部,杨某浩为部门负责人,谭某和苗某是其下属,工作联系密切。杨某浩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5日,谭某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苗某离职日期为2021年4月2日,杨某浩离职在先,随后,谭某和苗某也先后离职,离职日期十分接近,显然谭某和苗某的离职和杨某浩密切相关。
锐天投资提供的视频显示,2021年4月份杨某浩和谭某在蒙自路757号歌斐中心办公楼一起工作,进一步证明了谭某的离职是杨某浩导致的,杨某浩确实实施了招揽行为。
而这段视频在杨某浩眼中则是被“偷拍”。
杨某浩表示,2021年4月期间,他的儿子于2021年3月出生,家中环境较为嘈杂,当时又在上哈佛大学的网络课程,他有空时会去歌斐中心学习。期间,已离职的前同事谭某曾过来与他聊天、交流,但两人不存在共同工作的情况,当时两人都没有工作。
自离职后,杨某浩多次感觉到被人跟踪,2021年4月30日在锐天投资法定代表人徐某波办公室里确认了此情况。徐某波给杨某浩看了偷拍的视频和杨某浩的生活时间线记录表(包括何时何地出现在何种场所、与何人见面等信息),还告诉杨某浩因其违反反招揽义务,所以不付补偿金了。
对此,锐天投资辩称,杨某浩所称的锐天投资对其进行偷拍、法定代表人告知不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亦非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就锐天投资所提供证据而言,既难以证明杨某浩实施了招揽行为,亦不能证明锐天投资所称的杨某浩违约行为对其公司所造成损失。锐天投资要求杨某浩支付违反合同义务损害赔偿金30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
一、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浩2021年4月1日至8月2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5万元;
二、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万元;
三、杨某浩不支付上诉人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00万元。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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