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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租赁车牌等相关案件时,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司法实践中,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无效合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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